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124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马鬃岭路以北、都灵精密机械项目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754667X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众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方家咀乡大畈河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3190922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英山众悦温泉颐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九龙口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0984566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众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英山众悦温泉颐养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