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392号
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毅敏,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5层539。
法定代表人:薛祥华,董事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