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3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5层539。
法定代表人:薛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毅敏,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申请人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账号:95×××14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账号:95×××14;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账号:95×××24;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账号:20311010900100000223881)。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