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605号
原告: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宝亭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729857490。
法定代表人:张正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5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270045。
法定代表人:薛祥华,董事长。
原告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初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思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