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10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2033号。
法定代表人:赵修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5层539。
法定代表人:薛祥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经执行750000元,剩余款项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