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宏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国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113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宏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1418号楼五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吕松岭,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国斌,男,194710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宏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尚国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0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远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确认尚国斌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协助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令尚国斌退还多领取的股权转让款5.15万元,诉讼费由尚国斌承担。理由为:(一)一、二审适用公司法认定我公司与尚国斌之间的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原系国资和集体企业共同出资性质的企业,在改制时无法适用公司法,公司法中没有相关改制的规定,目前为止也没有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鉴于改制与运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股东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就股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参照国家政策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改制,改制后也按照《指导意见》进行管理。对于职工股的管理与职工身份是息息相关的,对于公司经营决策内容均要征求职工股东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让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因此本案应适用《指导意见》,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认定尚国斌未退股,系认定事实错误。1.尚国斌不具有职工身份后,股份不能带走,应当退股。我公司一直遵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职工具备身份是持股的前置条件。尚国斌退股的同时,我公司的其他12位职工退股均按照《指导意见》办理了退股手续。对于我公司这样的企业,如果不依据《指导意见》进行管理,职工退休后持有公司股份不退出,将无法经营。2.尚国斌已退股并收到相应款项,应配合进行股权变更。(三)一、二审认定多支付款项应另案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判定尚国斌将多余款项返还给我公司。宏远工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本案中,尚国斌于2005年以职工出资的形式成为宏远工程公司的股东,并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就职于宏远工程公司、参与公司经营并陆续向宏远工程公司投资。现宏远工程公司称因尚国斌已经离职,且其已经收取了206 000元的股权转让款,故要求确认尚国斌自其离职之日起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并要求尚国斌退还多领取的股权转让款。宏远工程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宏远工程公司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尚国斌进行股权转让,没有法律依据。宏远工程公司的公司章程除2006年公司章程中有与公司法规定相一致的股权转让约定外,未见公司章程中有“自然人出现辞职、退休、解聘等情况,应该无条件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约定。故关于宏远工程公司要求确认尚国斌自退休或不在公司工作后即应向公司转让股权的主张,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宏远工程公司以尚国斌出具的“收条”称其收到股权转让款206 000元作为尚国斌同意转让其股权的事实依据,该收条中没有尚国斌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亦没有所收款项为股权对价款的意思表示,只是对收到206 000元事实的认可。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尚国斌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将其所持宏远工程公司5.15%股权转让与公司,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尚国斌同意向公司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宏远工程公司要求确认尚国斌不是宏远工程公司股东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宏远工程公司要求尚国斌退还公司多支付的5.15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因未认定尚国斌收取的206 000元为转让股权对价款,故一、二审法院认为如宏远工程公司认为尚国斌收取该款项无正当理由,可对此事实另案起诉,亦无不当。综上,宏远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宏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刘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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