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银海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粤19**执447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百分百科技四楼。
法定代笔人:匡爱斌
委托代理人郭秀信,系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银海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丹霞街道群乐村。
法定代表人吴壮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7)粤1971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人民币共计427065.6元,本案执行费63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关于(2018)粤1971执4475号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将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由于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参与分配;另本院经查询和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