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7民初273号
原告: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开区江霞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禄生。
被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百分百科技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匡爱斌。
本院在审理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翔程财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5元,由原告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少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涂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