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1124号
原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田墘村正坤工贸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T6FN9C。
法定代表人:应立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妹,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南昌东路永大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69KQ34。
法定代表人:匡爱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百分百科技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263669。
法定代表人:匡爱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木业有限公司以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对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陈梓敬
审 判 员 林斐偲
人民陪审员 郭少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