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8253号
原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百分百科技园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45263669。
法定代表人:匡爱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才创新协同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厚街大道东40号创新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R3090U。
法定代表人:卢月娟。
原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才创新协同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以已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由行使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80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由原告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粤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