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585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东营市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0500706162079M。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