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字1098号
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莲萍。
被告:四川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审理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67元,由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均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