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605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宏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群联村。
法定代表人:勾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宏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8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