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

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与西安格兰明珠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清申10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格兰明珠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夏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格兰明珠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明珠公司)已于2008年5月20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格兰明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格兰明珠公司于1997年3月7日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工商注册地西安市咸宁中路42号,注册资本1500万香港元,股东为西安邮电通信设备厂(现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香港宝益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保龄球及相关配套服务。2008年5月20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格兰明珠公司不接受年度检验为由,吊销格兰明珠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格兰明珠公司在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自格兰明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普天公司作为格兰明珠公司的股东向本院申请对格兰明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对西安格兰明珠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呼延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