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

陕西迅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4279号
原告:陕西迅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万达广场3幢1单元10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迅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迅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迅达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原告陕西迅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