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

陕西航空机电设备公司与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3501号
原告:陕西航空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付2号主楼3层1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空机电设备公司与被告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航空机电设备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航空机电设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航空机电设备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