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24民初4841号
原告: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国防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44874579L。
法定代表人:王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泗城镇西二环红绿灯西100米路南售楼部/div>
法定代表人:秦晓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被告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司立即支付广告费536640元人民币;并判决并判决被告赔偿违约损失50000元人民币;2、本案的一切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3500元人民币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6年前存在长期宣传广告安装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宣传、销售等广告业务。经双方于2016年9月8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广告费1250650元,由于被告无法按时支付所欠合同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同意以房抵债,由被告提供C5幢楼1106、1107室、A12幢15号、A12幢5号、A6幢6号、A6幢2号车库共折价1124020元用于冲抵合同所欠广告费用,经冲抵债后被告仍欠原告广告费126640元,以上房抵债协议达成后双方签订了五份抵债合同作为凭据,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将抵债的房屋完成过户及相应的交接手续。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再次就广告安装、制作签订了550000的宣传合同;2018年2月1日原被告又一次再签60000元广告安装、制作合同,上述二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均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仅向原告履行了少部分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原告造成了50000元经济损失。以上各份广告安装合同被告共欠原告广告费用合计536640元。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所订广告安装、宣传合同及以房抵债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如约支付未付广告费536640义务,未按时上述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切实维权,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权益。
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了两份合同,但无法据此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中记载有预付款,且约定了后续欠款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应提交履行合同及已经验收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与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前存在长期宣传广告安装合同关系,由金远传播公司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宣传、销售等广告业务。宏鑫房地产公司经结算欠金远公司的前期广告费1250650元、原告主张以房屋抵付后(已另案起诉),尚欠广告费126640元,因抵付纠纷另案处理,尚无结论,原告在本案中撤回对该部分126640元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7日,金远公司与宏鑫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由金远公司为宏鑫公司制作安装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费为550000元,宏鑫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100000元,金远公司在收到第一笔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牌的制作与安装,经宏鑫公司验收后6个月内支付250000元,余款待合同期满后在2018年2月26日前付200000元。2018年2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制作安装费为60000元,合同期满后2019年2月26日底付清60000元。该两份合同签订后,金远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广告牌制作安装工程,宏鑫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支付给金远公司第一份合同款项100000元、2017年11月10日支付100000元,剩余350000元未支付;第二份合同款项60000元未支付。宏鑫公司未提交起公司财务账册及其他相关证据抗辩原告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合同、转款记录、广告制作成果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两份《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书》,该两份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份合同按照付款时间节点的约定,宏鑫公司按时于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了100000元,另外款项双方约定是在工程验收后6个月内支付,宏鑫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又支付了100000元,以此可以认定工程已经经过验收,但是无法确定验收的具体时间,第二份合同款项60000元也未予支付,因此宏鑫公司尚欠原告费用410000元应当支付;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不能确定验收具体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没有合同约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撤回对该两份合同之外的12664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对该部分不作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费4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1元由原告安徽金远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81元,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