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民初3393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中心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
主要负责人:祁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琴,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江,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座**楼。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江,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明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公司”)与被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简称“孝感广电中心”)、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简称“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楚天视讯公司”)、被告孝感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孝感广电局”)侵害影视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琴,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江,被告孝感广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孝感互动电视”点播平台上停止提供影视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的点播服务,并在该平台登版权声明、消除影响;二、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35000元;三、由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购得电影《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孝感广电中心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孝感广电网络“互动电视平台”上擅自提供影片的点播服务。该平台设置了搜索框、电影和电视剧分类、新片、院线、热播等板块,方便电视用户选择观看。社会公众在开通孝感有线数字电视信号、购买被告孝感广电中心核发的数字电视机顶盒、智能型“数字电视卡”、开通VOD互动业务以后,就能在电视机上实现互动点播。为此,用户需要交纳有线电视收视费(含初装费360元、年费288元)、VOD互动点播年费60元,合计金额708元。影片播放显示有片名、知名演员、出品公司字幕等信息,一眼就能识别是有版权的大型作品,表明被告系明知和故意盗版。被告孝感广电中心成立于1993年11月,原名孝感有线电视台,于2014年7月开始改制,其广电网络、电视用户、收视费等资产、业务、员工整体剥离,增资入股到被告楚天视讯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设立了分支机构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名下的有线电视及增值业务全面终止,其客户资源、有线电视网络设施、中心机房、服务器、营业大厅收费权均由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承继。被告孝感广电局作为主管部门,参与改制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四被告作为专业、大型的影视传媒或主管部门,为了招揽客户、开发增值业务谋利,大肆盗播影视作品,严重冲击正版影片的互联网收视率以及原告对该片网络版权的有偿分销,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孝感广电中心未予答辩。
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对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及证据保全的场所真实性有异议;二、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是新设成立的企业和分支机构,被告孝感广电中心是合法存在至今的主体,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与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分别独立存在,没有义务为被告孝感广电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孝感市广电局答辩称:一、被告孝感市广电局系行政机关,履行对企业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能,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二、原告请求被告孝感市广电局共同承担企业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孝感市广电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迅雷公司的证据1、证据2分别为版权证明文件、涉案影视作品光盘,上述证据对于涉案影视作品著作权属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7系其它民事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公司共同提交的证据2、证据3分别为其它民事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被告的商业标识,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涉案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单位为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等单位。迅雷公司经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61年7月15日止。
2015年5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随同迅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志扬一同来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一路64号的“佳园春天公寓”小区一单元802房间取证。取证过程中,鲁志扬取出数字电视IC卡,使电视机与机顶盒的音视频线保持断开状态,打开电视机,电视机显示蓝屏状态;按电视机遥控器的“信号源”按钮逐一选择信号源调试,屏幕显示蓝屏状态和没有插入USB设备等状态;选择信号源“AVI”,显示蓝屏状态;接通机顶盒电源线,将有线电视信号线插入机顶盒,用音视频线将机顶盒与电视机相连接,在机顶盒未插入数字电视IC卡的情形下,屏幕提示“请插入有效IC卡”,电视机无法正常播放;操作机顶盒遥控器,选择屏幕左侧的“直播”,显示电视频道列表画面;选择观看“孝南频道”,屏幕提示“请插入IC卡”,电视机无法正常播放;插入数字电视IC卡,电视机恢复正常;操作机顶盒遥控器,显示数字电视IC卡的信息和运营商“孝感广电”的信息;选择视频点播首界面左侧的“互动”,显示互动电视界面;在该界面选择“电影”,显示电影列表页面;选择“搜索”,显示搜索界面;通过输入影片名称的拼音首字母搜索涉案作品,显示该片的搜索结果;通过遥控器的快进键随机选择观看涉案作品,能正常播放涉案作品。取证结束后,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孝感广电中心出具的数字电视用户登记表、发票等记载的“徐桃云”的用户信息与上述公证书记载的智能卡用户信息相符。
另查明:
孝感广电中心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包括有线电视安装、维护等,向用户提供数字电视、视频点播等服务,其2015年度报告显示已处于歇业状态。楚天视讯公司成立于2008年,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系其于2014年在孝感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孝感广电局系机关法人。
2011年,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决定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实现资产和业务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全省广电网络整合工作的通知》。2013年,湖北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重组办公室发布《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决定以楚天视讯公司为主体,由全省未整合市、州、县广电网络资产所有权人以广电网络资产和现金出资,对楚天视讯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新的楚天视讯公司对各地的出资资产现金及转让的资产拥有所有权;资产及财务移交的范围包括各地全部广电网络资产(含评估资产及其损益、未纳入评估范围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资产),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按程序过户到新的楚天视讯公司。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营业场所为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116号,系楚天视讯公司在孝感设立的分公司。
孝感广电中心于2015年5月23日为收取订购VOD包年费向用户徐桃云开具的发票上加盖了该中心的发票专用章。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于2016年9月2日、2017年2月15日为收取数字基本包主机收视费、互动电视收视维护费向用户肖龙、用户徐桃云分别开具的发票上加盖了该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本院认为:
涉案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的版权证明文件、音像光盘、《授权书》等证据表明,原告迅雷公司经涉案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的著作权人许可,在授权期限内对涉案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利用其经营的有线电视网络,通过孝感广电互动电视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的搜索、观看服务,导致其用户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的上述行为,未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害了原告迅雷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迅雷公司对涉案作品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获得的经济收益,故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迅雷公司的实际损失、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上映档期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地域范围、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认定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应赔偿原告迅雷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此外,鉴于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在原告迅雷公司立案之前已处于歇业状态,原告迅雷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的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之中,因此原告迅雷公司主张判令本案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迅雷公司虽主张判令本案四被告在孝感广电互动电视平台登版权声明、消除影响,但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原告迅雷公司实际造成了经济损失之外的其它不良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迅雷公司虽主张判令本案四被告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但并未提交关于上述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迅雷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楚天视讯公司、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参与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但是,出于执行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资产整合重组政策的需要,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的相关资产已由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实际使用,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的经营场所及原有业务已由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实际承继,孝感市原有的有线电视经营、收费主体也已从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变更为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而被诉侵权行为系发生于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开始被改制后、其业务向被告楚天视讯公司及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完全移交前的期间内。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被告楚天视讯公司从接收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移交的资产中受益,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其增资扩股的目的。因此,被告楚天视讯公司应当承担与其所获利益相对应的责任,即对于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在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楚天视讯孝感分公司系被告楚天视讯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被告楚天视讯公司承担。
被告孝感广电局系机关法人,不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服务,并非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移交资产的受益人或被告孝感广电中心原有业务的承继者。原告迅雷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孝感广电局参与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迅雷公司主张被告孝感广电局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孝感广电中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迅雷公司对涉案作品《今年一定要嫁出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的上述债务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培民
人民陪审员 孙 圌
人民陪审员 任 频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