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2民终2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广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光,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翟保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史克毅,均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广会路1号(广电大楼8楼)。
代表人:卫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
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天都市花园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董事长。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安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有色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视讯公司)、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黄石文旅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大冶有色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开办有线电视台,
必须经省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许可证。有色有线电视台没有经过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因此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与大冶有色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2、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性三网融合发展。同年7月14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室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在2011年前实现我省三网融合。大冶有色公司致函黄石广播电视局,要求继续维持协议。但由于黄石市被国务院办公厅确定为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导致合作协议再无实际履行的合法依据,无法实现协议目的。因此,合作协议终止履行的时间应为2011年12月30日,一审判决认定为2014年12月31日显然是错误的。3、广电网络公司系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方,楚天视讯公司与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均是合作协议的债务人。合作协议签订后,广电网络公司不仅与大冶有色公司结清了2010年9月1日之前的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而且从2013年至2014年12月止期间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部分视维费。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视维费,应当属于广电网络公司的债务。楚天视讯公司2014年11月22日与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签订交割协议时,广电网络公司和楚天视讯公司明知有债务未结清却故意隐
瞒。2015年12月28日,楚天视讯黄石公司致函大冶有色公司,明确由该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承继广电网络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广电网络公司的债务属于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的债务。2016年4月25日,楚天视讯公司在召开工作时,亦明确愿意垫付大冶有色公司的视维费,愿意承担该债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为本案责任主体显然错误。4、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在股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安排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的意见,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股东身份属于暂时性的,且2015年2月16日,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划入黄石文旅局。相关机构多次整合改革,不应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承担相关债务。由于本案所涉债务为楚天视讯公司的债务,并非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债务。即便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以“净资产出资获得”楚天视讯公司的股权,也不应简单地得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系楚天视讯公司的股东,因此案涉债务属于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债务。一审判决认定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承继原黄石广播电视局的所有债务显然不当。5、由于案涉债务属于历史遗留债务,且该债务与广电网络公司、楚天视讯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合作协议早已失去实际履行的合法基础,却错误地适用法律,判决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承担涉案债务显然错误。
大冶有色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合同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协议的
执行主体是黄石有线电视台,而不是履行主体,履行主体还是黄石市广播电视台;3、其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全市统一价,不存在高额垄断、强收人头费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均辩称:1、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并非《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其主张合作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是由原黄石广电局于2007年4月27日独资成立的下属单位,并非2008年8月28日签订前述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该公司是受原黄石广电局委托代为履行前述合作协议。根据国家三网融合战略要求及相关政策文件,楚天视讯公司2014年11月14日才与原黄石广电局签订《交割协议》。楚天视讯公司为履行交割协议,于2014年8月22日设立的分支机构,2015年1月1日完成业务交接正式有线电视业务服务。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关于在2011年底实现文件精神的要求,认定2011年12月30日为合作协议截止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符。2、不论合作协议截止哪一天,都可以确认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与合作协议无关联。楚天视讯公司致函的对象是有线电视客户,而非大冶有色公司。其内容是承继广电网络公司的有线电视业务,没有涉及合作协议。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将合作协议和交割协议混为一谈,对会议纪要断章取义显然不当。3、根据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5年2月16日所下发文
件,原黄石广电局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划入黄石文旅局,原黄石广电局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和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职责整合,组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黄石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资产以投资方式整合重组进入楚天视讯公司。原黄石广电局的所有资产(含股权)划拨到新组建的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归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所有和承担。有线网络公司作为原黄石广电局的独资子公司,代为履行合作协议。之后因交割协议而歇业。一审判决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对涉案债务承担履行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电网络公司未答辩。
黄石文旅局答辩称:本案与其无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其的上诉。
大冶有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楚天视讯黄石公司等共同支付其公司2010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有线电视维护费7,955,968元及利息损失1,304,488元(自2010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以欠款发生日央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4月27日,原黄石广电局以100%的投资比例成立广电网络公司。2008年1月15日,中共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委员会宣传部向原黄石广电局发出冶色宣传《关于与市广电局合作推进有色公司下陆地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的复函》(冶色宣[2008]1号),载明:贵局“黄广函[2008]1号”
函已收悉,受公司领导委托,结合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及用户实际,现予以回复如下:一、有色公司坚持参与黄石市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的工作思路不变,引入市广电局整体平移的工作机制不变。二、有色公司经过调研认为:网络所有权及网络工作人员以维持原状不变为妥,其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仍可平稳推进。三、公司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双方合作推进有色公司下陆地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提出如下协商方案:(一)共同合作:由市广电网络投资机顶盒,提供节目源;由有色有线网络提供网络运营和维护服务。每月24元的视维费各按50%分成。(二)共同投资:由市广电网络和有色公司共同投资机顶盒所需费用,即双方各投资50%的资金;均采用收视费预先抵补,不足部分以下年度收视费抵补,然后再协商收入分成方案。(有色与广电按6:4分成)。四、双方若能达成以上某一方案,则具体细节及技术上的操作由公司有线电视网络与市广电网络公司具体协商,妥善解决,确保整体平移顺利到位。
2008年8月28日,原黄石广电局(甲方)与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变更名称为大冶有色公司)(乙方)签订《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有线电视网络联网后,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由甲方传送数字电视信号,乙方负责自身网络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并约定视听维护费由甲方统一收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据实提供收费单据并按比例返给乙方,分成比例为前两年甲方每机每月14元,乙方每机每
月10元,用户自购机视维费归甲方收取,两年后以上两项甲乙双方均按50%分成或另议。
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0]5号),其中载明工作的总体目标为到2015年,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发展;阶段性目标为试点阶段(2010-2012年);推广阶段(2013-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三网融合。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其中载明试点阶段各项基本任务已经完成,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在全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
2010年9月3日,广电网络公司向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发出《关于有色公司数字电视合作费用的函》,载明: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2008年至2009年度11,650户平移用户数字电视分成费用双方已全部结清。2009年至2010年度的分成费用拟依据如下数据进行结算:……一、用户数据:1、……2、实际在用的有色有效主机户数11,044户中,有78户为免费户。……二、调整因素:1、……2、……3、78户免费户视维费不参与分成,从11,044户有色有效主机户数中剔除。即实际参与分成的主机户数为10,966户。……三、分成费用结算:1、……2、……3、本年度分成金额1,315,920元减去机顶盒分摊费用134,834.40元和我公司今年已向贵公司支
付的300,000元,实际本年度应分成金额的余额为881,085.60元。4、78户免费户视维费我公司应得部分为13,104元,由贵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从本年度应分成金额中扣除。同年9月19日,大冶有色公司有线电视台向广电网络公司发出《关于有色公司数字电视合作费用情况的复函》,载明:贵公司《关于有色公司数字电视合作费用的函》已收悉,受公司委托,结合有色公司有线网络的实际,现予以回复如下:一、……二、……三、确认最终参与分成户为10,968户。四、截止9月15日,贵公司已向我司支付800,000元。10,968户有效户按年度应支付分成金额1,316,160元。罚停户机顶盒分摊费为99,882.45元。免费户应缴款8,232元。五、总数1,316,160元减去罚停户机顶盒分摊费99,882.45元和免费户应缴8,232元,以及支付800,000元,贵公司尚欠有色公司408,045.55元。
2011年7月14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印发《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62号),载明:网络整合重组的目标是在2011年底以前,实现我省有线电视网络的“全省一网、全程全网、垂直管理、三级贯通”。网络整合重组的主要范围是全省尚未进入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7个市、44个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重组办法包括:剥离整合、转企改制、资产评估、股份认定。其中,资产评估:由省广电网络整
合重组委员会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重组资产评估实施方案,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统一评估办法,对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网络整合重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为股份的确定提供客观依据。对开展网络业务起着直接、重要作用的资产,必须划为网络资产。股份认定:股东的股份以其进入省广电网络公司的经统一标准评估后的网络净资产或现金确定。
2012年6月14日,大冶有色公司向原黄石广电局发出《关于对有色片区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整合重组有关意见的复函》,载明:贵单位《关于对有色片区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整合重组有关意见的函》(黄广函[2012]1号)已收悉。经研究并报公司领导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62号)精神,经相关方面协商,就目前企业发展现状,我公司建议继续维持2008年签订的《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希望在该协议的基础上,不断增进双方合作,实现共赢。
2014年8月22日,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成立,其系楚天视讯公司的分公司。同年11月14日,楚天视讯公司(甲方)与原黄石广电局(乙方)签订《交割协议》,其中载明:鉴于国家三网融合战略要求以及湖北省《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重组实施方案》(鄂办文[2011]62号)、《关于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
整合工作的通知》(鄂文改文[2013]1号)和《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等文件和协议的精神及内容,特进行此次资产交割工作。并约定:乙方已经将2011年12月31日以前的净资产作为对甲方的出资,此部分出资对应的股权已经由甲方所有出资人确定;乙方同意将乙方2012年1月1日以后至2013年12月31日新增的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也一并出售给甲方。甲方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同意购买乙方2012年1月1日以后至2013年12月31日新增的广播电视网络资产。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所属的广播电视网络全部资产及负债、对应的义务、人员移交给甲方。其中乙方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2]第676号评估报告中所列明的资产,直接交割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出资以此获得甲方的股权。甲方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1]0864-16号评估报告中所列明的资产以现金购买乙方新增资产。双方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商定:甲方以30,000,000元,购买乙方所有的上述购买资产范围内的所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乙方保证,移交的资产和出售的资产相关负债均已申报或结清,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债务申报表(附件3)之外的负债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015年2月16日,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发出《关于组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通知》(黄编文[2015]1号),载明:……经研究,将原黄石广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
新组建的黄石文旅局;将原黄石广电局除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和所属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的职责整合,组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同日,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黄石文旅局发出《关于组建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通知》(黄编文[2015]2号),载明:……经研究,将原黄石广电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文化局,重新组建黄石文旅局……。至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系楚天视讯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29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办文[2019]23号)载明:《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编办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4月23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向中共黄石市委上报《关于对新组建的市广播电视台资产确权的请示》(黄广[2015]29号),载明: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办文[2014]73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编文[2014]22号)精神,原黄石广电局除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和所属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的职责整合,组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黄石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资产以投资参股方式全部整合重组进入楚天视讯公司。2015年8月5日,上述请示获准同意。
2015年6月9日,黄石市财政局向中共黄石市委上报《黄石
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广播电视台资产确权相关问题的建议》(黄财政文[2015]167号),载明:转来黄石广播电视台《关于对新组建的市广播电视台资产确权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通知》(黄编文[2015]1号)、市人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投资公司资产整合划转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14号)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我们建议:一、原黄石广电局所有资产(含股权)划拨到新组建的市广播电视台,原黄石广电局所有债权、债务由市广播电视台承担。……。同年7月24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对市广播电视台资产确权的请示》,载明:……原黄石广电局所有资产(含股权)划拨到新组建的市广播电视台,原黄石广电局所有债权、债务由市广播电视台承担……。同日,上述请示均获准同意。
2015年7月2日,大冶有色公司向广电网络公司致律师函,载明:根据贵公司与我司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2011年至2015年,贵公司累计拖欠我公司有线电视维护费合计6,513,408元。经我司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贵公司催收,贵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6日、8月19日、12月2日及2015年6月24日偿付2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合计1,400,000元。截至2015年7月2日,贵公司尚欠我司2011年-2015年有线电视维护费5,113,408元,利息1,089,782元(以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计息截止日为2015
年6月30日,利率以欠款发生日央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合计欠我司6,203,190元。本公司律师受公司委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贵公司拖欠我司上述款项事宜,特致函贵公司:贵我公司签订的《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合法有效,贵公司应当严格依约履行。请贵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付上述全部拖欠款项,若贵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律师将受托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2015年12月28日后,楚天视讯黄石公司以“尊敬的客户”为排头发出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载明: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原“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名称从2015年12月28日变更登记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届时原公司“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的业务由“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2016年4月25日,楚天视讯公司召开省公司党委工作会议,会议议题:研究大冶有色公司有线网络整合中有关债务化解问题。会议内容:会议听取了黄石分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签订大冶有色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协议书和支付相关款项的报告》。该报告对2008年黄石实施数字电视整体平移时,黄石广电局与大冶有色公司签订《大冶有色公司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以及截至2015年8月31日欠大冶有色公司有线电视维护费
4,991,500元(其中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欠4,578,300元,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欠413,200元)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会议同意整合大冶有色公司有线网络。会议就如何解决好股东单位黄石广电局下属广电网络公司欠大冶有色公司有线电视维护费用问题提出两点建议:1、……2、鉴于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欠大冶有色公司4,578,300元,在整合黄石网络资产时,没有作为债务进入视讯公司,建议由我公司先期垫付此款项,请相关部门协商股东单位黄石广电局,拟从黄石网络整合新增资产中扣除,完成相关事宜。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所欠413,200元,则由我公司承担。
2016年6月6日,楚天视讯公司向黄石市政府发出《关于召开股东会有关事宜的函》,载明:公司拟定于六月底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鉴于黄石市文化体制改革原出资主体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生变化,请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将出资变更主体及出资主体代表人函告我司。同年6月17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楚天视讯公司发出《关于出席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函》,载明:贵公司《关于召开股东会有关事宜的函》已收悉。由于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原出资主体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生变化,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在股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先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安排人员出席六月底召开的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8年8月20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向楚天视讯黄石公司
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楚天视讯黄石公司转企改制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其中载明:收托方资产评估公司在对黄石有线网络资产评估时,对隐性的或有债务未予充分估计,《资产交割协议》也未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导致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在网络整合后增加了很多潜在的债务风险……其中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维护费的债务纠纷目前已经诉至法院,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给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
另认定,2014年3月6日、8月19日、12月2日,广电网络公司分别向大冶有色公司支付2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2015年6月25日,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向大冶有色公司支付200,000元。2014年至2015年,大冶有色公司合计共收有线电视维护费1,400,000元。
又认定,大冶有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2015年4月23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电信业务经营合作协议》,约定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业务发展、办理、安装、维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提供电信业务。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大冶有色办公及家属区通信进行专项技术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效力的问题;二、关于《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应从何时实际终止履行的问题;三、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问题;四、关于大冶有色公司是否违约,是否有权按照协议主张电视维护费以及电视维护费的计算方式和数额的问题。
关于第一点,原黄石广电局与大冶有色公司签订的《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签约主体合法,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在签订时亦未违反国家政策,大冶有色公司作为协议中的合作一方,其与原黄石广电局进行的仅仅是有线网络建设和维护的合作,并未涉及对电视客户提供广播电视的行政许可业务,其也未不遵循市场化原则,利用与员工的优势地位,剥夺或强制用户安装有线电视,且协议对视维费的收取和分成办法的结算方式是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市场经济行为,是综合考虑了大冶有色公司合作前期资产网络投入和合作中大冶有色公司发生的负责自身网络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因素,故该协议不存在收取人头费和高额收费。广电收取客户的年费价格288元是全市统一价,并非针对原有色片区用户和其他用户区别定价,且广电的机顶盒原需客户单独购买,但基于有色公司与广电的合作模式,有效降低了广电一方的成本,将相关利益反馈片区用户,协议约定由甲方免费为乙方每个合法用户配置一台增强型数字电视机顶盒,故该协议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对于黄石市广播电
视台关于《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无效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并依法认定《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自签订之日即2008年8月28日起有效。
关于第二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上述规定,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与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签订《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后,国家开始推行三网融合的政策并出台相关文件,导致该协议客观上已无实际履行的基础,无法继续履行和实现协议的目的,此时该协议应终止履行。但该协议终止履行的时间不应以201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时间为准,而应结合该方案推行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国务院虽于2010年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0]5号),但该通知中推广阶段的目标为2013至2015年期间,在逐渐摸索总结经验的情况下,再进行全面推广,到2015年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并非一刀切地强制性要求于2010年在全国全面完成三网融合,且楚天视讯公司与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三网融合战略要求及相关政策文件,于2014年11月14
日才签订《交割协议》。同年12月底,广电网络公司停业。2015年1月,楚天视讯黄石公司作为有线电视经营业务公司开始在黄石独立开展业务,国家的三网融合政策才在黄石市正式实行。故应认定《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至2014年12月31日终止履行。该协议自2008年8月28日签订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均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第三点,1、《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签约双方为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与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将名称变更为大冶有色公司,主体不变并继续履行协议。2、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于2010年6月4日变更为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2月16日,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文化局,重新组建黄石文旅局,将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除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和所属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的职责整合,组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黄石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资产以投资参股方式全部整合重组进入楚天视讯公司。2015年7月24日,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所有资产(含股权)划拨到新组建的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所有债权、债务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承担。故此,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债权债务一并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承继,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签订的《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亦应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继
续履行。3、黄石文旅局并非《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签约主体,且其只承继了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与本案《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履行无关,故其不应承担本案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广电网络公司虽系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的独资公司,但并非《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签约主体,其应系代为履行《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第三人,并非该协议的债务人,其于2014年分三次向大冶有色公司共计支付1,200,000元款项及其他与大冶有色公司的业务往来,均应视为其接受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的委托,代为履行《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故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5、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并非《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签约主体,亦未承继《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的权利义务。楚天视讯公司(甲方)与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乙方)签订的《交割协议》约定:“甲方以30,000,000元购买乙方所有的上述购买资产范围内的所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乙方保证,移交的资产和出售的资产相关负债均已申报或结清,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债务申报表(附件3)之外的负债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诉讼中,楚天视讯公司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虽均未提交债务申报表(附件3),但从楚
天视讯公司与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签订的《资产交割协议》、楚天视讯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省公司党委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黄石市广播电视台黄广[2015]29号《关于对新组建的市广播电视台资产确权的请示》、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关于楚天视讯黄石分公司转企改制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及其答辩意见可知,楚天视讯公司以30,000,000元购买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所有的上述《交割协议》约定的购买资产范围内的所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成为楚天视讯公司的股东,后变更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为股东。至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仍系楚天视讯公司的股东。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价入股楚天视讯公司的资产中,不包括大冶有色公司的有线网络资产,因收托方资产评估公司在对黄石有线网络资产评估时,对其隐性的或有债务未予充分估计,本案电视维护费的债务纠纷系历史遗留债务问题,且没有证据证实该债务已被纳入上述《债务申报表》。楚天视讯公司在其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省公司党委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中,虽就大冶有色公司的有线电视维护费用问题提出建议“鉴于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欠大冶有色公司4,578,300元在整合黄石网络资产时,没有作为债务进入视讯公司,建议由我公司先期垫付此款项,请相关部门协商股东单位黄石广电局,拟从黄石网络整合新增资产中扣除,完成相关事宜”,但因大冶有色公司一直未参与全省有线网络电视重组,其资产并未直接交付给楚天视讯公司等各种原因,最终楚天视讯公
司并未形成决议并得以落实,该会议纪要不能证实楚天视讯公司同意承担本案所涉有线电视维护费用的债务。故大冶有色公司关于楚天视讯公司应承担本案所涉有线电视维护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5、大冶有色公司虽依据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发出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主张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应承担广电网络公司的相关债务,但该通知函是向有线电视用户发出的,是一种商业宣传行为,楚天视讯黄石公司的主体身份应以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2015年6月25日,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向大冶有色公司支付200,000元,该款项应系其代原黄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支付给大冶有色公司。因此,大冶有色公司关于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应承担本案所涉有线电视维护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点,《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自2008年8月28日签订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均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依约履行了维护维修义务,黄石市广播电视局也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传送数字电视信号、收取视听维护费并按比例分成的义务。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等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大冶有色公司就用户数量进行了承诺,加上国家政策调整后,市场开放,三网融合赋予用户可自由选择网络服务,故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等关于大冶有色公司违约导致黄石有线网络广播电视客户用户数量下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大冶有色公司提交的关于其维护维修的证据虽有瑕疵,但能证实其依约履行了维护维修义务,
故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等关于其违约不履行维护维修义务,无权按协议享有权利或取得利益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第六条中约定视听维护费由原黄石市广播电视局统一收取,其应及时向大冶有色公司据实提供收费单据并按比例返给大冶有色公司,故有线电视用户数据应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局掌握。广电网络公司提交了2011年至2014年大冶有色数字电视用户数据和具体的用户花名册信息,大冶有色公司虽辩称该数据不完整,但因该公司提交的数据未经结算,且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提交的数据系从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等处获得,故大冶有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到广电网络公司调取数据并同意将该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因此,对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上述数据予以采信。本案2010年9月-2014年12月31日电视维护费计算如下:2010年9月-12月为526,464元(10,968户×12元/户/月×4个月),2011年为805,824元(5,596户×12元/户/月×12个月),2012年为822,240元(5,710户×12元/户/月×12个月),2013年为840,528元(5,837户×12元/户/月×12个月),2014年为920,880元(6,395户×12元/户/月×12个月),合计3,915,936元,扣减已支付的1,400,000元,为2,515,936元。故此,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应向大冶有色公司支付所欠的电视维护费2,515,936元。因各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就上述电视维护费进行结算,故对大冶有色公司主张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冶有色公司支付电视维护费2,515,936元;二、驳回大冶有色公司对楚天视讯公司、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黄石文旅局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大冶有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湖北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拟证明:2011年9月,根据国务院省级“三网融合”文件精神,原黄石广电局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将黄石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线责任公司,有线网络资产整合进入楚天视讯公司。
第二组证据,企业公示信息。拟证明:签订《湖北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时,楚天视讯公司是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第三组证据,联系函、档案移交清单、通知、企业登记信息、场地说明。拟证明:黄石有线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经营业务、公司资产及负债,全部整体入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应承担涉案责任。
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提交了广电网络公司登记信息及会议纪要一份。拟证明广电网络公司是原黄石广电局独资
设立,至今尚未注销,涉案合作协议实际由该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与楚天视讯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无关。
对当事人提交的前述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当庭质证。
大冶有色公司对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一只是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其公司没有约束力,不是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且协议约定有保密条款,当时并未告知其公司。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协议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不是排除责任。
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对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1、该协议并非资产转移的协议,资产转移的协议是本案涉及的资产交割协议,是之后签订,该协议第一、二条约定是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协议,产权不变;2、协议内容中有很关键的约定内容即经营效益归属黄石广电局,而且是收支两条线,并且在协议的第五、六条所有资产维持不变而债权债务都由原黄石广电局享有和承担,协议第十二条明确分配了债权债务由黄石广电局享有和承担,托管协议只是经营管理行为,并没有资产的变更。楚天视讯黄石分公司是单独成立的子公司,不存在以资产管理协议分离资产,也不存在资产改制的问题。两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黄石广电网络公司虽然停业,但仍在改制之中。
黄石文旅局对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
议,关联性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对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广电网络公司目前虽是存续状态,但该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办公场所、资产、债务等全部转入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属于没有实体的空壳公司,且涉案数字电视协议由楚天视讯黄石公司继续履行,所以楚天视讯黄石分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债务。
大冶有色公司对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广电网络公司只是代原黄石广电局签订协议的第三人。
黄石文旅局对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的前述证据,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针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提出的异议,本院在判理中结合相关事实予以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新查明:2011年9月,原黄石广电局(甲方)与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湖北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所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委托乙方统一管理、统一运营;托管期间暂维持“资产关系不变,领导班子不变,人员身份不变,
收益分配方式不变”;托管期间,甲方原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新增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方所有;托管期间实行“收支两条线”,甲方有线网络的所有收入直接进入分公司账户,分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入全额拨付甲方账户等等。上述协议签订时,楚天视讯公司是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审期间,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及楚天视讯公司和楚天视讯分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托管期间的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其余利润归原黄石广电局所有,已经支付给大冶有色的费用计入成本。
还查明:广电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经营业务、公司资产等全部整体转入楚天视讯黄石公司,但该公司至今仍在改制中。
本院认为:《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是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当经省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广电部批准。原黄石广电局与大冶有色公司签订的《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约定双方有线电视网络联网后,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由合同甲方统一传送电视信号,所收取费用按比例返还乙方等。该协议并非约定重新开办有线电视台,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关于涉案合作开发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无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国务院
关于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虽然是2010年1月21日发出,但原黄石广电局和楚天视讯公司为落实通知精神,2014年11月14日才签订《交割协议》,广电网络公司同年12月停止营业后,楚天视讯黄石公司2015年元月才开始营业。故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提出《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合作开发协议》于2010年1月21日终止履行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2月16日原黄石广电局部分行政职能因机构改革被划入黄石文旅局,原黄石广电局的资产等被划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其权利义务均应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享有和承担。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关于黄石文旅局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黄石广电局与大冶有色公司签订涉案合作协议后,在大冶有色公司所主张视维费的合同履行期间内,协议约定应当由原黄石广电局履行的义务,实际均由广电网络公司履行,相关有线视维费亦由该公司收取,大冶有色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电网络公司作为合同实际履行人,依法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大冶有色公司明知广电网络公司是前述合同的实际履行人,而向原黄石广电局主张民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广电网络公司将所收取的视
维费等费用上交给原黄石广电局,是基于原黄石广电局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等原因,并不能以此作为原黄石广电局对大冶有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011年9月,原黄石广电局与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由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楚天视讯公司履行,该协议只是托管协议。广电网络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收入,仍然归原黄石广电局和广电网络公司所有,楚天视讯公司并未从中获得收益。2014年8月,楚天视讯公司与原黄石广电局签订交割协议,约定:原黄石广电局以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资产作为出资入股楚天视讯公司;楚天视讯公司以30,000,000元的价格购买原黄石广电局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资产;前述移交和出售的资产相关负债已申报或结清,债务申报表(附件3)之外的负债均由原黄石广电局承担。2015年12月,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对外声明,广电网络公司名称变更,业务由其统一经营。由于种种原因,大冶有色公司有线网络资产未纳入前述原黄石广电局出售资产范围,广电网络公司欠大冶有色公司有线维护费用的债务也未纳入申报范围。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广电网络公司欠大冶有色公司的债务,应由其予以偿
还。原黄石广电局将其设立的广电网络公司全部资产、人员、业务与楚天视讯公司组建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已接收广电网络公司全部资产,并对外经营,故原黄石广电局也应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原黄石广电局的全部资产已被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接收,故前述清偿责任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承担。楚天视讯黄石公司应在其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楚天视讯黄石公司接收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应由楚天视讯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电视维护费2,515,936元;
三、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接收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财产范围内,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仍有不足,由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
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24元,由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7元由黄石有线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聂 潇
审判员 南又春
审判员 周 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龙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