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9民终9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097395244。
负责人:石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房产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4124142Q。
法定代表人:周松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兴,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3692136T。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孝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松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达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视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天孝感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松达公司以126411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约6个月的利息计币102936.81元)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松达公司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在《管道购买合同》中从未约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要计算违约金,更没有约定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据此,一审法院对此多判决该违约金10万多元缺乏依据。请求支持楚天孝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松达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楚天孝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楚天孝感分公司与松达公司一共签订了两个版本的买卖合同,其中在楚天孝感分公司与松达公司2017年9月签订的合同中付款方式均约定为“工程完工后甲方提供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乙方使用后再付合同金额的40%,一年保修期满后付清剩余的30%的尾款”,未约定违约金,未付金额为4468元,截止到2021年7月1日已全部逾期。该部分合同中虽然没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该部分逾期付款的金额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在2019年11月12日及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多份合同中,付款方式均约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余下部分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全部付清。”以上《管道购买合同》均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为“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各期合同款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金额的0.05%违约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以上多份合同的合同价款共计1264112元,截止到对账之日均已逾期,合同中约定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金额的0.05%违约金,换算成年利率为18.25%,松达公司比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主动将违约金降低为LPR的四倍即15.4%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该部分合同金额1264112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松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楚天孝感分公司、楚天视讯公司立即向松达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720152元及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22075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未付货款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为2207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楚天孝感分公司、楚天视讯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19年12月期间,松达公司(甲方)与楚天孝感分公司(乙方)建立合作关系,楚天孝感分公司持续向松达公司购买通信管道的使用权,双方签订了若干份《管道购买合同》,合同对管道的路段、长度、金额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全部付清。2019年以前的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9年以后的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各期合同款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金额的0.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松达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楚天孝感分公司提供了通信管道,楚天孝感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7月1日经双方对账后出具对账函:截止2021年6月30日松达公司认为楚天孝感分公司差欠其合同款金额为1720152元,楚天孝感分公司在对账函上确认差欠松达公司合同价款1440400.80元。此后,松达公司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以致成讼。
另查明,楚天孝感分公司系楚天视讯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审认为,涉案通信管道系松达公司铺设完成,楚天孝感分公司向松达公司购买通信管道的使用权,并不转移所购买管道的所有权,松达公司与楚天孝感分公司签订的名为买卖合同,实为租赁合同。松达公司与楚天孝感分公司签订的《管道购买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据此履行。关于下欠价款的认定问题。在案涉的对账函中楚天孝感分公司认可松达公司提出的大部分下欠价款,只有三笔合同价款双方有争议。第一笔2021年1月5日临空科创路合同价款231336元;第二笔2021年1月5日临空凤翔路合同价款198216元;第三笔2021年4月19日316云梦南外环、长湖路口维修合同价款22020元。一审认为,由于第一、二笔合同均是与案外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南支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两笔合同价款松达公司只能向案外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南支公司主张权利,而与楚天孝感分公司无关。第三笔2021年4月19日316云梦南外环、长湖路口维修合同价款22020元,由于楚天孝感分公司不认可,且松达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对该笔合同价款在本案中也不予认定。综上,松达公司所主张的下欠价款1720152元-231336元-198216元-22020元,楚天孝感分公司下欠松达公司价款为1268580元。合同约定楚天孝感分公司应当支付价款的期限早已届满,其逾期拖欠合同价款至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松达公司请求判令楚天孝感分公司支付下欠合同款1720152元及违约金,一审依法部分予以支持。由于2019年以前的合同,松达公司与楚天孝感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自逾期之日该合同拖欠的4468元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以后的合同价款金额1264112元,松达公司与楚天孝感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松达公司主张自2021年7月1日双方对账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依法予以支持。楚天孝感分公司系被告楚天视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楚天孝感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松达公司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楚天视讯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松达公司一直在向被告催要欠款,故松达公司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楚天视讯公司经一审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依法缺席判决。本案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楚天孝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下欠松达公司价款12685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446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126411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楚天公司对上述楚天孝感分公司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松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204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480元,由楚天孝感分公司、楚天公司负担21000元,由松达公司负担448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诉争的焦点:对于下欠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松达公司与楚天孝感分公司2019年以后的合同价款金额1264112元,松达公司与楚天孝感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松达公司主张自2021年7月1日双方对账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依法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楚天孝感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绍娟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