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3371号
原告:南漳县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110号。注册号:×××-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军,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301号(广播电视台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09733827C。
负责人:刘晓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3692136T。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624784452274N。
法定代表人:杨正海,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南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漳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24MB1681864K。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中一,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漳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24420517970N。
法定代表人:孙万军,该电视台负责人。
原告南漳县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农房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以下简称楚天视讯南漳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视讯公司)、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关广电中心)、南漳县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融媒体中心)、南漳县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啟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善强、赵学红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房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军,被告楚天视讯南漳公司、楚天视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盆,被告城关广电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被告融媒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忠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漳县广播电视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510081.60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693024元;3.按合同约定支付看管费39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3月,南漳县胡营镇广播电视管理站需建一栋住宅办公综合楼,由原告公司分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69003.60元,工程动工时支付50%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8月动工,但被告未支付首付款,原告到处借钱,工程于2001年年初完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被告仅付13万余元。后因乡镇合并,胡营镇广播电视管理站变更为城关广播电视管理站,后改名为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2012年,该中心划归南漳电视台管理,原告找电视台台长,未付款。2014年原告找到现任广播站负责人杨正海进行了结算,有结算说明。2014年5月,南漳县广播电视又实行台网分离,成立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该站资产包括原告所建房屋划归公司入股到楚天视讯公司,原告又找到分公司负责人刘晓波,但未付工程款。2020年5月,原告再次找到刘晓波,刘晓波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签字认可结果,但未付款。在此期间,为了安全,原告一直找人看管房屋。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楚天视讯南漳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一)本案诉讼的提起是否是原告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尚存疑问。1.原告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早已停业且于200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监管盲区;2.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来源于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存档资料,已失去法律效力,并非原告自身持有;3.工商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黄开英早已退休、离职,并非原告的现任员工和经理,依法不能再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不能代表原告作出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4.本案中出现在起诉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上涉及原告的公章与原告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的印章不是同一枚,起诉状等资料涉及原告公章的合法性存疑。鉴于上述四点,本案诉讼的提起是否是原告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尚存疑问。本案存在原告公章被他人冒刻、名义被他人冒用而提起诉讼的嫌疑。(二)即便提起本案诉讼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本案起诉文件加盖的印章不是原告存档备案的公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714号裁定书中的裁判主旨,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原告起诉时加盖的印章由该案原告自行刻制,与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该案原告未使用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印章提起诉讼,起诉主体不适格,维持了驳回该案原告起诉的一、二审裁定。而本案中,不仅出现在起诉文件中原告的印章与其在工商机关档案备案印章不一致,还存在营业执照失效、非原告自身持有以及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退休离职,不能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情形,依照举轻明重的法律适用方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714号裁定书中的裁判意见,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我公司不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受让涉案的在建工程,不是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也未受让相关债务,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无任何关联,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涉案工程尚不具备结算、支付工程款的条件。1.涉案工程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也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2.原告提交的“原胡营广播站综合楼烂尾工程总金额计算及利率”中关于其完成工程面积明显不实。(1)鲁明曾在(2021)鄂0624民初322号案件的民事诉状中自述涉案项目“勉强完成了90%”,而其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条显示“总建筑面积
1592.69㎡,包定价557411.50元,1784.26㎡,包定价每平方米360元,计642333.60元。”,据此,施工方无法完成“原胡营广播站综合楼烂尾工程总金额计算及利率”中所涉的工程面积1784.26㎡、附属工程106.68㎡;(2)涉案项目至今未完成封顶、水电、道路、门窗等项目。3.依据被答辩人自述及提供的证据,施工方已严重违约。涉案项目开工时间为1998年3月20日,而被答辩人自述直至2000年12月停工也未完成项目的90%,涉案项目严重延误工期。4.涉案的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第1.4条关于总价款的约定存在事后单方添加的嫌疑。该条款中“1784.26㎡,包定价每㎡360元,计642333.60元”与前文笔迹不一致,且与20.1条约定明显不一,不属于可调价的约定。四、刘晓波在“原胡营广播站综合楼烂尾工程总金额计算及利率”签字不能代表楚天视讯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确认相关价款。1.涉案工程不是答辩人的财产,刘晓波在上面签字不属于职务行为,楚天视讯公司不认可,也不追认,对楚天视讯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2.文件签署并不是在审查工程项目合同、施工图纸、签证、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数据没有事实依据。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涉案工程价款约定的效力存疑。1.2011年南漳县广播电视台就涉案工程出资时,对涉案工程的评估价为17.3万元;2.参照2000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涉案工程造价不超过200元/㎡;3.同期同类南漳县建筑工程施工造价不超过170元/㎡,而涉案工程造价折算后为350元/㎡,约定的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价格。六、被答辩人关于利息、看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涉案工程未结算、未竣工验收、被答辩人亦未向业主方移交工程且涉案工程处于半封闭状态,无需专人看管。七、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限,依法不应当获得支持。综上,因本案诉讼的提起是否系被答辩人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尚存疑问,且即便是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起诉文件所涉被答辩人的印章不是其存档备案公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71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主旨。本案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同时,答辩人与涉案的法律关系无任何关联,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楚天视讯公司除同意楚天视讯南漳公司的答辩意见外,还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我公司不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受让涉案的在建工程,不是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也未受让相关债务,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无任何关联,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刘晓波在“原胡营广播站综合楼烂尾工程总金额计算及利率”签字未获得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的授权;2012年3月,涉案在建工程经依法评估作价17.3万元,此后作为南漳广播电视台的出资中的一部分,南漳广播电视台据此获得答辩人的相应股权,但南漳广播电视台未将涉案的在建工程移交给答辩人。
被告城关广电中心辩称:我中心于2000年乡镇机构改革时由南漳县胡营镇广播站、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站合并成立的。2011年根据县委办南办文(2011)51号文件及南漳县广播电视台南广发(2011)6号文件精神,将各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的网络、人事、财务和资产移交给南漳县广播电视台垂直管理,南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将我中心的人、财、物包括922.3㎡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1784.36㎡的涉案在建工程一并移交给南漳县广播电视台并办理了书面资产移交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中心自2011年11月30日起对涉案财产不再享有经营管理权,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均归属南漳县广播电视台,故我中心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南漳县融媒体中心辩称:南漳县广播电视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我中心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南漳县广播电视台与楚天视讯公司签订了资产移交协议,将涉案工程移交给楚天视讯公司,我中心并未使用、占有涉案的在建工程,与该在建工程有关的债务不应当由我中心承担。
被告南漳县广播电视台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
1.农房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机关为原南漳县建筑材料工业局。
2.1998年2月10日,原南漳县建筑材料工业局任命黄开英为农房公司经理。1998年3月10日,农房公司向原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注册书。同年3月17日,原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唐果典变更为黄开英。
3.2000年3月,农房公司被原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截止目前尚未办理注销登记。2004年2月,黄开英退休。
4.2022年2月16日,法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时,黄开英向法庭陈述,本次诉讼中使用的农房公司印章是2021年4月重新刻制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房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的法律状态为被吊销营业执照。首先,因农房公司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尚未消灭,但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黄开英已于2004年2月退休,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进入清算程序,农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该公司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受到限制。是否进行诉讼,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或清算组织决定。再次,在本次诉讼中,农房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1994年4月21日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此后的1998年3月17日,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将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开英并颁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房公司未向法庭提交重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吊销农房公司营业执照时,应当同时收缴该公司公章。农房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使用的印章刻制于2021年4月。而重新刻制印章不仅违反了上述管理条例的规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及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的规定。
综上,代表农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黄开英已退休,其行政职务已自然免除,不能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农房公司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已受到限制;在诉讼中,使用已失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未使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漳县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啟金
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
人民陪审员 赵学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