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600号之一
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1-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DN5Y0G。
经营者:李学,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早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3136J。
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二段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6XLW1U。
法定代表人:周雄飞。
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记员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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