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136号
原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定县西大街22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17729617689。
法定代表人:任小波,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骑虎,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云汇家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10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F7D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云汇家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