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绿谷明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丽水市绿谷明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丽水市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02财保398号
申请人:丽水市绿谷明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93101360Q。
被申请人:丽水市***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9613368C。
法定代表人:龚蔡平。
申请人丽水市绿谷明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水市绿谷明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水市金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丽水市绿谷明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市***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丽水市水阁开发区绿谷大道329号综合楼内西尼牌电梯设备一套,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燕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胡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