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918907232(1-1),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泉县蕾旺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8981065N,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定代表人:刘芝彬,该公司经理。
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泉县蕾旺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蕾旺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