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2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天,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冰,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太和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街道政务新区县委党校三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918907232。
法定代表人:王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俊,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海,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商业街M16-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679055。
法定代表人:黄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冰、张润、张中海、阜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2968号。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安徽省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刘雅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