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918907232,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政务新区南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84905245F(1-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临同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天井商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秀兰,该公司经理。
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5月25日等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租赁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逊
审判员 简晓云
审判员 孟 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