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华桂花木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3563号 原告: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918907232,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街道政务新区县委党校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华桂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046609L,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吴寨村东尹庄新村一栋2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华桂花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