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路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2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路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心环东路东,**路北创业大厦十五层15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山东路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3日作出***仲字(2018)第86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等合计50329.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2020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2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25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