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华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与宿州华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3781号
原告: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鹏利南华商业广场4号楼20层2006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升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州华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西昌路两淮北关新城B-10#楼。
法定代理人:杨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华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审理,原告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