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2民初3745号
原告:东营区老木匠防腐木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经营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区老木匠防腐木经营部(以下简称“老木匠经营部”)与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市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木匠经营部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源市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木匠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力源市政公司支付木屋翻新费用6682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共538天,逾期付款利息为5909.45元),以上暂共计72729.45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市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老木匠经营部与力源市政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东成(老木匠)防腐木施工合同,承揽了中科院黄河三角洲滨海湿地生态试验站木屋翻新工程,该工程2018年1月12日老木匠经营部已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老木匠经营部多次向力源市政公司主张费用,力源市政公司均拒绝支付。为维护老木匠经营部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若所请。
力源市政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5日,老木匠经营部(乙方)与力源市政公司(甲方)签订东成(老木匠)防腐木施工合同,力源市政公司委托老木匠经营部施工黄河口试验站木屋翻新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木屋瓦片更换600平方米,木屋防腐木重新刷油250平方米、窗框及门框更换210米(具体尺寸以实际测量为准);翻新价格为:木屋瓦片更换每平方米100元、木屋防腐木重新刷油每平方米40元、窗框及门框更换每米2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壹万元整,货物到施工现场再支付两万元整,施工完成,结清工程款。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力源市政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老木匠经营部于2017年12月25日开始施工,2018年1月12日完工。2018年5月1日,经老木匠经营部经营者***与力源市政公司工作人员***结算,双方出具黄河口试验站木屋翻新实际工程量结算单1份,该结算单载明:木屋瓦片更换数量为767平方米,总价为76700元;木屋防腐木刷油数量为383平方米,总价为15320元,窗框门框更换数量为240米,总价为4800元。工程总价为96280元(已支付3万元整,还剩余66820元整)。该结算单甲方处加盖有力源市政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以证明人身份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老木匠经营部提交的东成(老木匠)防腐木施工合同、黄河口试验站木屋翻新实际工程量、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老木匠经营部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老木匠经营部提交的东成(老木匠)防腐木施工合同、黄河口试验站木屋翻新实际工程量、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老木匠经营部的当庭陈述能够认定老木匠经营部与力源市政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老木匠经营部已施工完毕,且双方已进行结算,力源市政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老木匠经营部要求力源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6682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老木匠经营部主张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于老木匠经营部主张的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力源市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区老木匠防腐木经营部木屋翻新费6682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的利息4699.21元及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682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区老木匠防腐木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24元,减半收取809.12元,由原告东营区老木匠防腐木经营部负担13.46元,由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5.66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裴非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