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5493号
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嘉祥路2号中国石油慧谷11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PXJ85Q。
法定代表人:张瑞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峨眉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633690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4944163047。
负责人:张树卫,局长。
第三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KQ004F。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高连水,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11元,由原告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