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7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华泰国际金融中心B座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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