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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麦格天宝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昆立民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北京麦格天宝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拓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未明确规定证照返还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之一李剑的户籍地址在盘龙区范围内,盘龙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盘龙区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之一的李剑户籍所在地在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绍敏 审 判 员  方 虎 代理审判员  荆 瑛
书 记 员  杨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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