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2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号*幢***盛广场*座*层**************号(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期北主楼****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必要诉讼参加人,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 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