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期北主楼****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4层北区*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宝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是官渡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了户籍登记及证明证实其户籍及居住地均为官渡区,应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