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185号
原告: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53417396C。
法定代表人:欧阳武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2月3日出生,住咸丰县,(***身份信息系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原告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