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6民初9号
原告: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53417396C。
法定代表人:欧阳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B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44645354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丰县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