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到本院参加庭审。现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