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百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广森物资销售处与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财保61号
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广森物资销售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锦富花园小区商网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3MA7M1YB67E。
经营者:韩绥,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清,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辽河油田塑料厂院内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318841459C。
法定代表人:孟志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广森物资销售处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应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账款405111元。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广森物资销售处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广森物资销售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405111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46元,由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广森物资销售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