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财保2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清,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百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318841459C,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东凤镇二道边村。
法定代表人:孟志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盘锦百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的应收账款21万元,申请人以浙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百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的应收账款21万元,冻结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雪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