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百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财保35号
申请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107QXM82,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南林丰路西金港翠园9#2-1101。
法定代表人:张清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军,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318841459C,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
法定代表人:孟志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应收账款313146.40元予以冻结,并以担保人刘建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盘锦市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应收账款313146.40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建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盘锦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86元,由申请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