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百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兴隆台区综合物资商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财保28号
申请人:兴隆台区综合物资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3MA10FC2F9R,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生态园小区车库0801栋11号。
经营者:何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清,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318841459C,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东风镇二道边村。
法定代表人:孟志飙。
申请人兴隆台区综合物资商店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应收账款6万元。申请人兴隆台区综合物资商店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隆台区综合物资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应收账款6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兴隆台区综合物资商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