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财保102号

申请人:***,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将万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西城办事处长征社区幸福里幸福小区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MA0U7B723A。

法定代表人:王玉文,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