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多美绿色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501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房多美绿色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杏路伟。
法定代表人:于保国。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房多美绿色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