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269号
上诉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慧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长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9)渝0229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有关抹灰、砌体未施工部分不仅限于重庆慧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自认的部分,该新事实经二审组织当事人各方现场勘察予以了确认。而该未施工部分的量、价现不能自行确定,且***在二审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故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9)渝0229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李迪云 审判员 何 洪
书记员 陈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