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6882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0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5444U。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厚 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磊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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