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异39号
申请人:***,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大磏镇文家坝村原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太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执行人:廖大全,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大磏镇文家坝村原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汪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03座。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太华、廖大全、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高会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