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03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大磏镇文家坝原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