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8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10-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2015年7月2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保全标的:265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案款2650000元,重庆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案款26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湛江